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是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劳务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12 16:59:26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 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 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 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9375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