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雄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空阮技术公司,任调试工程师。
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公司在每月10日左右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公司每月均以转账方式向华雄支付工资,公司于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华雄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
2021年4月26日,华雄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
一二审判决: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虽然公司与华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前者于每月10日前向后者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但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实际在每月
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华雄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即上述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根据现有的证
据情况,法院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高院裁定:公司迟延发工资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华雄亦未提出异议,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公司迟延发放工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华雄亦未提出异议。华雄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