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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单位应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12 17:01:00
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等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终止或解 除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某幼儿园与崔某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并为崔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4月,崔某怀孕。 2021年7月底,幼儿园以崔某怀孕、工作不便为由要求崔某回家休息。2022年1月21日,崔某分娩。同年4月12日,某幼儿园以“合同期满 ”为由为崔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在崔某怀孕休息及产假期间,某幼儿园均未发放崔某工资或生活费。生育保险基金报支崔某生 育津贴15363元,由某幼儿园领取,也未支付给崔某。崔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生育津贴18000元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金21000元等。 仲裁委审理认为,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该案中,某幼儿园领取了生育保险基金为崔某报支的生育津贴,但并未正常发放崔某产假期间工资,且崔某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前的 工资标准,故裁决某幼儿园支付崔某生育津贴15363元。 该案中,截至2022年4月30日,崔某仍处于产假期间,即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依法顺延至崔某哺乳期满方可终止。某幼儿 园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裁决某幼儿园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8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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