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旷工半年,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合同
2017年3月,孙某以强直性脊柱炎为由向公司请假28天,公司批准了。4月份,孙某再次请病假10天,公司批准。
假后孙某再未请假,也未上班。HR多次催促孙某返岗,要求孙某收到返岗通知后,3日内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于是孙某再次旷工,半个月后,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并给孙某邮寄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表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旷工”不属于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这个案件经历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的结论是:
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但是“旷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所以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主要是因为客观的情况,比如员工退休、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死亡或失踪、公司破产等原因;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双方或者一方提出的主观要求,比如,员工辞职、公司解雇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前述的法定的终止条件之外,企业不能和员工约定其它的终止条件。约定了也会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