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20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入职后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公司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王先生想知道如果自己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由于公司拖延为王先生缴纳社保,存在主观过错,所以,王先生有权以此为由立即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当然,王先生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提出辞职并获得了经济补偿金后,公司缴纳社保的义务不能免除,仍然应当为王先生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