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女士入职酒店时已经45岁。她提出不想缴纳社保,酒店表示同意并让她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书。入职3年后,贾女士意识
到了社保的重要性,遂要求酒店方为她补缴社保。被酒店拒绝后,贾女士遂向人社局举报。人社局查实相关情况后,除要求酒店补缴社
保费,还加收了滞纳金700元。酒店认为,这笔滞纳金损失是由贾女士自愿放弃社保造成的,应由贾女士承担。贾女士想知道:酒店的理
由能成立吗?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加收滞纳金属于对用人
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所以,即使是由于劳动者放弃社保权所导致的,该笔滞纳金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
劳动者。对此,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也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显然,酒店不得要
求贾女士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