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3日,吴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20年7月21日,公司向吴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吴某所在部门撤销。相关员工转职到现有其他运营团队......”
2020年7月10日,7月23日,吴某分别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吴某病情为广泛性焦虑障碍,医院为吴某开具了病假证明,病假最后一
天为8月6日。
2020年7月31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5,988.75元以及吴某一个月的工资26
,703元作为解除合同代通知金。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双方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
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上述期间吴某处于医疗期,公司不能在此期间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吴某处于医疗期时单方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
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06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