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第4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作出行政决定的,不予支持。
第5条:村民委员会与对外聘用人员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聘用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6条:职工醉酒与自身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职工所受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法定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以醉酒为由排除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
第7条:职工在用人单位要求或鼓励参加的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第8条:职工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9条:职工因工外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10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