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
: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原因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