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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在家“随时待命”是否算加班?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21 10:21:13
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时间有明确限制,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在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的情况下,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因员工拒绝加班而辞退员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也可以不主张赔偿金,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补缴五险 一金。 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不可取,但如果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一,员工明确表示自愿加班且放弃加班费,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第二,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但若是单位提供了工作条件且接受了员工的加班工作成果,其本质上也属于单 位安排的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员工未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的,不视为加班或视为自愿加班,但若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是 由于工作量超过了员工在标准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则这种加班应当视为是企业的原因导致的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随时待命”一般建议用人单位从合规的角度出发,给在家随时待命的员工支付值班津贴,不需要按照加班费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期 间如开始提供劳动,则提供劳动期间应作为加班,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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