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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员工同意离职,HR该用“辞职报告”还是“协商解除协议书”办理?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26 9:43:55
第一种做法:要求员工出具辞职报告。 具体做法是:HR拿出企业制作且存档的《辞职报告》文书,打印后要求员工签字。《辞职报告》的行文通常表述为,员工因为个人原因主动向企业提出辞职,望企业批准。最后,落款处交由员工签字捺印写日期。因为双方在前期的协商环节中基本已就员工的离职时间商议一致,故企业一般不会再强留员工继续工作三十日,而是会立即在《辞职报告》上或通过其他审批流程快速审批通过,员工基本上便可以达成当日离职和离司的目的。 第二种做法:双方签署协议书。 具体做法是:由HR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要素起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打印后由企业盖章,员工签字。《协议书》的行文通常表述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员工的离职结论、离职补偿、离职日期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内容,由双方共同遵守。相比较《辞职报告》来说,《协议书》的内容更为丰富完整。 我们是建议HR采用第二种做法的: 理由一:双方的确是有协商的事实和结论客观存在的。 理由二:《协议书》更有利于双方争议的彻底终结。 员工虽然被成功劝退,但并不代表其与企业之间无任何争议纠纷。因此,鉴于《辞职报告》是员工单方出具的文书,其仅仅是表明员工从企业离职是因个人原因所致,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再符合条件。但是,其依然在辞职后有向企业主张其在职期间其他权益的权利,而这些权益即便是有了《辞职报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理由三:《协议书》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性质,不容易被否决和推翻,毕竟有双方共同的签字和盖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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