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琳在佳人酒店公司从事领班工作。
2016年9月26日刘嘉琳下班后,与同事王斐搭乘滴滴专车前往同事蔡芹家聚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7年5月26日,人社局做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嘉琳2016年9月26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刘嘉琳下班前往同事家聚餐,不属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只有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才能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刘嘉琳系下班后与同事王斐搭乘滴滴车前往另一同事蔡芹家聚餐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故刘嘉琳的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院再审:都别折腾了,这种情况绝对不是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中,刘嘉琳系下班后与同事王斐搭乘滴滴车前往另一同事蔡芹家聚餐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
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