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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约定支付工伤赔偿后“两清”,劳动者反悔为何获支持?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28 13:34:20
2020年4月,沈某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3个月后,沈某在工作中受伤,工伤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2021年1月,双方在自愿协商后达成工伤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3万余元。 不久,沈某发现,按法律规定,自己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近10万元,双方协议显失公平,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差额。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当时双方是自愿达成和解的,而且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款项履行完毕;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不应撤销。公司的诉求被驳回。 本案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很多情形下劳动对自己权利认识不清、欠缺处理问题的经验和获得信息的渠道,往往违背真实意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公平的协议。比如,如果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超过了法律允许限度,劳动者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仲裁委或法院撤销协议。 对于法律允许限度的具体尺度,实践中的标准并不统一,可以从赔偿数额与法定数额的差额及比例、劳动者的受伤害程度、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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