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发认定,即使劳资双方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应依发进行实体审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采办案规则》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采委员会提出仲采审查申请。
但《规则》帝七十五条规定,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调解协议的仲采审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采委不予受理。实务中我们遇到过,一些用人公司与员工根本不存在用工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就是为了虚构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为该员工补缴社保、骗取保险待遇。类似这样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当事人以合发形式掩盖非发目的,这是伟反民发典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在劳资争议调解程序中一般情况下涉及到金额陪偿调解处理是可行的,而确认劳动关系涉及的是事实的认定,不能适用于调解。我个人观点是:因为身份关系确认是客观事实认定问题,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要尊重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