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20年入职乙公司,从事车间生产工岗位。乙公司因订单急需,要求甲在中秋节当天加班,并向甲支付了3倍工资。甲却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计应支付4倍工资,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但公司认为其已足额发放工资,遂不同意甲的要求。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未果。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如何支付工资?是总共支付3倍工资还是4倍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属于带薪的,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内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若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也即是说,单位要另行支付300%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本就是带薪的,所以劳动者合计可以拿到400%的工资。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仅支付给甲3倍工资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向甲补发剩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