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6月25日,林某受单位某领导指派,到某村庄帮助该领导亲戚建房,中午11时左右,林某在建房时因事故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林某所在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认为,林某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帮助领导亲戚建房,虽然林某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本职工作关联性较小,工作地点也不在单位的日常经营场所内,但林某仍然是在履行单位分配的工作职责,是职务行为,受到的伤害系工作原因导致。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林某所在单位为一家大型生产企业,林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从事维修工作,内部分工明确。虽然林某是受单位领导指派,但林某从事的建房工作与本单位从事的工作毫无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林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帮助领导亲戚建房是受单位领导指派,但林某帮忙建房毕竟与单位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受到伤害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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