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19年11月28日入职深圳某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办公地点为北京,担任集团副总裁兼业务二部经理,试用期税后薪酬为50000元/月(后三个月按转正后工资发放),转正后税后薪酬为60000元/月。
2020年3月,因刘某与其他员工只收到部分工资就去公司询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说要开除刘某,并于2020年7月13日拿了离职手续让刘某签,刘某表示走完流程再协商,未签手续,其最后出勤为2020年7月16日,原因是公司当日不让他进入。
2020年9月16日,刘某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三)款的有关规定,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于当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随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刘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刘某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20000元。
二审庭审中,法官询问刘某仲裁期间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万元是何性质、有何依据,刘某称“我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公司称“仲裁时刘某主张的补偿金”,刘某称“我仲裁时书面写的补偿金12万元,本意是想要赔偿金,同意本案当中审理按照补偿金计算。”
综上所述,刘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刘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公司支付刘某拖欠的工资336442.98元;
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1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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