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胡某在广西多家石业公司从事钻工工作,并在此期间一直接触粉尘。
胡某从2018年12月6日开始入职S采石场出从事钻工工作。
2019年11月15日,S采石场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出胡某疑尘肺病。
2020年7月16日宾阳县人社局认定胡某患职业病为工伤。后双方就职业病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未协商一致,胡某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S采石场主张,胡某在S采石场处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才四十来天,按照对尘肺病形成参与度来说,S采石场起到的作用仅占一小部分。
用人单位依法对新入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亦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保护,可以有效避免该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在入职前已经形成的职业病承担赔偿责任。
S采石场未依法对胡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安排胡某从事接触粉尘的钻工工作;胡某于2019年11月15日检查出疑患尘肺病,后被认定为工伤。
而S石场未依法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胡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S采石场既未尽健康检查义务,又未尽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应当对胡某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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