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
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
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