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07年入职某酒店工作。2018年11月9日,某酒店向社保机构出具《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证明》,宋某据此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日,宋某在酒店原岗位继续工作。后因调岗等问题发生矛盾,宋某不再至某酒店工作。
2020年12月,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酒店支付重新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某酒店认为宋某主张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期限。劳动仲裁裁决后,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本案中,某酒店向社保机构出具的《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宋某以其2018年11月离职后重新入职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系建立在虚假的事实之上,故判决驳回宋某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涉嫌骗领失业保险金,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责令宋某全额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责令某酒店限期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核查整治,目前已追回被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