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2日,刘某担任金像公司人力行政总监。
但在2019年9月20日,公司以刘某工作成果未达标和入职前工作经历造假为由,发出《解聘通知书》,金像公司主张工作经历造假,是指
刘某在《职位申请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写的“2013年6月至今在汇通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的期间为2013年8月19
日至2019年4月22日。
刘某在入职时已经将离职证明提交给金像公司。
另外,庭审中金像公司还指出刘某有学历造假的问题。
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问:你认为,本案中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吗?
1.未对刘某工作成果未达标进行充分举证;
2.虽刘某工作经历与入职所述略有差异,但刘某已提交过上家企业离职证明,公司已确认,故已不构成隐瞒或欺骗;
3.金像公司虽指控刘某存在学历造假问题,但非解聘时的主张,法院不再进行审查。
综上,法院认定金像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