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21年7月2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如休病假,则病假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2022年12月31日,孙某离职。他主张,2022年自己还有8天带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公司则提出,孙某在2022年休病假8天,公司当时是按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工资,这表示以孙某的病假抵扣了带薪年休假,故公司无
需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孙某承认病假期间公司按自己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标准发放工资,但表示这不意味着自己同意以病假抵扣带薪年休假,病假期间公司多发的
工资可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扣除。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孙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孙某8天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7303.36元。
对于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法律有明确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
本案中,孙某仅休病假8天,并不满足上述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使以在病假期间发放正常出勤工资为前提用病假抵扣年休假
,也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这是因为,病假工资待遇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