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仙儿,女,1965年5月6日出生,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2001年11月23日入职,2009年9月起,公司为林仙儿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5月6日,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
2017年2月4日,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终止。林仙儿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以林仙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林仙儿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公司以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据此,林仙儿诉请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裁定: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林仙儿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
林仙儿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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