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如果职工主动要求或与用人单位书面约定放弃该项权利,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定义务是否能够免除?如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对于上述问题,各地法院目前存在三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属于权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经由与劳动者的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放弃缴纳社保费的约定,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而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属于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但事后劳动者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须为其办理,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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