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破天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北京乐某港公司,担任安保总监,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石破天的待遇为年薪52万元,2018年10月份年薪调整为62万元。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石破天在职期间存在工作过失为由,对其降岗降薪,将石破天降为主管岗,工资调整为12万元/年。
石破天于2019年12月10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贵司违法降职降薪本人被迫提起劳动仲裁起诉赔偿的告知函》,明确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公司拒绝。
石破天于2019年11月7日提起仲裁申请。
一审判决:调岗不能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固然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用人单位调岗应该考虑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能力、调岗后的薪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破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二审判决:调岗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调岗目的正当性
本案中,公司对石破天调岗降薪,由总监职位降为主管,年薪由62万元降为12万元,显然不符合上述合理调岗的条件,且石破天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不予认可,故公司对石破天的调岗降薪不属于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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