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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在朋友圈说单位”缺德”遭报应,构成严重违纪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5-25 15:43:42
2020年4月30日,杨逍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 “艹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特么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尼玛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 杨逍回复体检科韦小丽的朋友圈内容为:“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尼玛的工资倒少了,这尼玛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 2020年5月8日,公司向杨逍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杨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一审判决: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杨逍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的言论,根据其内容很明显指向对象为公司,而且能够查看该言论的人员为公司其他员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杨逍的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审判决: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提供(社会保险、工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纠纷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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