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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用人单位不得以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5-25 15:45:53
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梁某劳动争议案 梁某系某平台快递骑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所代理的配送业务区域从事餐饮配送工作。 2019年1月至6月,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为梁某申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作中,梁某接受某网络科技公司考勤管理,梁某薪资账单记载其工资构成及“某网络科技公司-客运中心站薪资规则说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蜂鸟APP上传薪资信息后,由某平台向梁某发送告知短信。 梁某在网络科技公司的引导下,委托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为其注册名为“某商务服务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 2021年5月11日梁某在配送过程中摔倒受伤,当日某网络科技公司以梁某受伤事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出险通知书》加盖“某网络科技公司人事部专用章”。梁某持有一份加盖同样印章的《工作证明》。 后梁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 梁某提供的考勤记录、薪资账单、薪资明细、短信通知、个人纳税信息截图以及保险在线理赔的查询结果截图等,均体现某网络科技公司需负担梁某的薪资,并且该薪资中包含满勤奖励、扣除保险费用等项目,证明梁某在该网络科技公司从事餐饮配送工作,领取该网络科技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接受该网络科技公司的管理,从事的劳动属于该网络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 应当认定梁某与该网络科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提供(社会保险、工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纠纷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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