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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合同中的“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有效?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5-30 14:55:43
2012年2月16日,秦某入职朝阳某著名人力外包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将秦某派遣至某银行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 2015年11月1日,秦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未与本人协商随意调岗、降低工资标准、没有同工同酬、有学历歧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自动顺延条款”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公司并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秦能够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提供(社会保险、工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纠纷管理等服务) 我们的客户:联想、樱雪集团、巨人网络、壳牌、美的、中过人寿、CAT、雅戈尔、龙大花生油、中过平安、自由鸟、中信出版社、匹克、健威人姓家具、中过水电、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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