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济南某贸易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因怀孕向公司请假休息。于某休完产假后,某贸易公司通知其调岗上班,但于某因不同意单位对其降职使用而未按时到岗工作。
该贸易公司随后发出通知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在于某产假期满后,济南某贸易公司通知其上班,为其安排的岗位属于降职任用,并未与于某进行协商。而且于某产假期满后,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在此时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该公司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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