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用绕行,周大姐每天下班都会就近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回家。一辆由支坪立交往珞璜立交方向行驶的小汽车撞上了周大姐。判定周大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调查后,江津区人社局认定周大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由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大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对“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包括合理的“路”和合理的“线”两个方面的合理性。
在修建高速公路以前,存在村民经常行走路线,走其他的路线需要绕行一定的距离,部分村民为了便捷,常常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通行。从行走的便捷角度看,周大姐行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回家,具有合理性,即下班线路的“线”具有合理性。
周大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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