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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院: 工资就晚发几天, 结果公司赔了4.8万!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6-13 13:49:42
江苏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孙小妹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孙小妹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薪资发放为“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 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所示,公司向孙小妹发放工资的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9日、10日发放,上述期间仅有2020年10月14日、2021年6月11日不属于顺延情形。 2021年7月13日,孙小妹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2021年6月工资应在7月8日发放,但公司未按时支付,属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事实上,公司违反上述条例规定,如8日恰逢休息日的,均顺延至下周一发放工资,且期间亦存在延期至11日、14日发放的情形。 公司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资即“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属实,孙小妹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6月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不论其是否恶意,孙小妹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提供(社会保险、工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纠纷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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