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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搬迁60公里员工拒上班被逼辞职, 主张经济补偿能支持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6-13 13:50:51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可前段时间,公司因为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于是决定搬迁。 公司由常州新北区搬迁至金坛区的一个乡镇,两地有将近60公里的距离。薛某觉得公司搬迁的地址较远,不利于自己后续继续上班,不愿意到新的厂址提供劳动,公司则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但是薛某并没有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辞职申请,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资,之后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新旧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形成僵局。 “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没有正式解除,但是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因为薛某已经没办法继续提供劳动,也没有提供劳动的意愿,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履行的僵局。” 鉴于双方此后并未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案涉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而解除的原因是由公司原因所致,公司应当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薛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薛某经济补偿。 “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却未依法行使权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辞职,实际是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供(社会保险、工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纠纷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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