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
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
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签订
还是转正之后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
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
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
。
用人单位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在以后补签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
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
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西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
小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
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丁立无固定外
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
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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