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he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费率比例和基金安全等有关问题。
一、关于实施期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保持了降费率政策的连续性,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有利于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
二、关于费率比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严格落实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的有关要求。
(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he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50%,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