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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员工在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7-5 14:51:46
(案情)某公司从2012年2月份开始筹建,2012年10月份正式注册成立。周某于2012年3月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刚开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2012年11月,公司与周某补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止。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但未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周某于2015年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认定工作年限不能脱离劳动关系的范畴,即工作年限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应把“工作”限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不属于这个意义上的“工作”,如家庭保姆的工作。 既然在筹建期间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周某在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就不能算是工作年限(或称工龄)。所以,本案中,周某的工作年限是从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止,总计2年零5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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