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燕于2017年5月8日入职广州新和公司担任设计副总监。
2018年4月8日,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燕于2018年6月25日申请仲裁,王小燕认为,2018年3月8日为妇女节,该日为星期四,2018年3月8日可享受0.5天假期,但其当日全天出勤,公司应支付0.5天加班工资(按300%计算),故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8日妇女节上班的加班工资833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小燕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如加班需向公司申请并获批准,但王小燕2018年3月8日并没有提交加班申请,不存在加班事实,其公司已正常发放该日工资给王小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公司已向王小燕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王小燕要求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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