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2年9月,王某因为生孩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王某离职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0000余元。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了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所为其缴纳的社保费42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系公司自身管理问题所致,但公司损失属于给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王某返还不当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名下虽取得了该笔社保费,并不属于王某所有,王某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尚未实际取得诉争的保险利益,其要享受该保险利益,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而这些条件现在尚未成就,故公司主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也显失公平,公司可等条件成就后,王某实际上取得了该保险利益,再另行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