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吴某入职某公司,后共计签订过五次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期合同到期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
2022年6月,吴某与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聊天,提出:“我超过十年了,现在应该是无固定期合同了,还要再签吗?”人事回复:“现在新系统切换,系统里没有无固定期限这个选项,我要先问问呢,因为其他老项目也是3年一签。”
2022年7月12日,公司提出合同终止后不与吴某续签,并支付不续签补偿金。
吴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申请仲裁并上诉。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
本案中,吴某先与公司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吴某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续签以及续签固定期限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选择权均在吴某一方。 在吴某对是否续签享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单方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