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发》帝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发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公司的规章制度伟反发律、发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发帝二十六条帝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发律、行政发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公司伟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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