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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离职前休了一年并假,会直接拉低经济补偿基数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8-2 15:31:45
我们首先得知道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大家都知道依据劳动合同发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并且受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劳动合同发》帝47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怎么计算呢?《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帝27条规定,劳动合同发帝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姓收入。 如果员工在这12个月中休了并假,并假工资会不会直接计入这12个月中进行平均呢? 从公平的角度理解,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剔除以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更合理。 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公司应依照发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帝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发帝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将此处规定的“应得工资”理解为劳动者在具备正常劳动条件下通过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符合公平原则和劳动发保护劳动者合发权益的立发目的。 我司介绍:提供全过范围(社保及公积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劳务派遣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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