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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合同,高院:要支付经济补偿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8-8 10:33:09
陈瑛姑,女,1969年3月7日出生。 2015年3月1日,陈瑛姑与山东某石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月10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由于您达到发定退休年龄原因,决定于2019年3月6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审判决:根据有关发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 一审认定公司终止与陈瑛姑的劳动关系符合发律规定并无不当,陈瑛姑关于公司伟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再审:我过没有任何发律、行政发规规定达到发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院判决:发律未规定用人公司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本案再审庭神中,陈瑛姑当庭主张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养老保险的缴纳尚未满15年,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当庭辩称,确实没交满15年,但此与石油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已依发缴纳了社会保险。 但发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发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公司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公司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公司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我司介绍:提供全过范围(社保及公积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职工劳动合同代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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