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成昆之子向人社具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8月27日,人社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帝(六)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发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成昆从公司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工伤
二审判决:“上下班”强调的重点是“途中”,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
“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公司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适当的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公司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发生在成昆下班回家的路途中,所持异议的是成昆因早退而不应认定工伤。成昆是否构成早退,不因此改变“下班途中”的基本属姓,亦不影响成昆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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