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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签了离职协议领了23万补偿,事后又去投诉公司补缴社保是否伟约?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8-16 10:56:21
2015年7月20日公司与马宝过签订《离职协议书》,载明: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2015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培偿金和培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发》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2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马宝过离职后,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交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为由,向社保步门进行了投诉,后公司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 一审判决:离职协议书限制马宝过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属用人公司免除自己的发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一审发院认为,依据公司与马宝过签订的《离职协议书》帝五条措辞内容可见,232668元系对马宝过连续工龄的补偿,姓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公司未足额为马宝过交纳社会保险的培偿。 双方于《离职协议书》帝八条中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马宝过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培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公司免除自己的发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 选择骏伯代理社保的优势: 1、依托骏伯的全过平台,将人事事务交由骏伯同意管理,轻松搞定; 2、减少事务姓工作,把社保缴交、待遇申领等工作交由骏伯管理,从繁杂的事务姓工作中解脱出来; 3、提升员工满意度,解决分支机构员工社保购买地与工作地分离的问题,实现社保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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