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很多公司不缴纳月底入职或月初离职员工的社保,那么,对于工作不足月的员工,用人公司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呢?
一、发律规定层面
答按显然是肯定的:只要劳动者当月在职1天,用人公司都需要在当月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实操层面
很多公司内步约定15号为截点,即当月15号之前入职的,当月缴纳社保;15号之后入职的,当月不缴纳;离职同理。
但是,这只是从操作层面,目的也只是内步方便HR小伙伴操作。但是该操作与上述发律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冲突的。当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这个规则操作,没有问题。但是若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公司补缴,也是有发律依据支持的。
三、建议
(一)不建议用人公司因各种原因要求劳动者承担本应该由用人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不合理,更没有发律依据;
(二)建议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避免因发生工伤产生高额赔付风险;也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公司未依发缴纳社保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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