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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要依法设立合规人事制度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4-10-25 9:13:10
张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入职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一职,负责公司人员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均未与公司任何员工包括公司高管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张某某与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与其他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公司员工陈某和张某某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损失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责任后认为张某某作为其公司的行政人事经理,对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负有领导和经办职责,但因其工作失职,导致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产生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张某某入职前,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人事行政体系,人事行政经理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张某某入职后,虽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发送了《行政人事部组织图》、《行政人事部职责职能》、《行政人事部流程》等文件,且上述文件规定人事行政部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但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文件已通过负责人批复或公司会议决议等形式予以批准施行。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自2016年成立直至张某某离职前,均未与公司任何员工包括公司高管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故意。综上,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已通过并正式实施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其架构流程相关制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某就与其他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其要求张某某对公司未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湖南某服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对于劳动者因为履行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应审查双方有无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无作出明确安排,以及相关约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对于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依据的,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能力、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管理、指示疏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酌情确定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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