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系某食品公司运输司机,负责将公司的产品从工厂运输到门店,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之后除值班外即可下班。2022年6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食品公司运输部主管吴某通知韩某去处理涉及韩某驾驶车辆的变更手续及交通违章。韩某当即向吴某说明因身体不适无法前去办理,请示可否次日再去办理。吴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发言认为虽韩某当时已下班,但在休息期间拒不执行工作任务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022年6月28日,某食品公司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韩某的劳动关系。案经仲裁程序后,韩某诉至人民法院。韩某请求判决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50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本案中,韩某作为食品公司运输人员,其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其余时间应属韩某的休息时间。食品公司在韩某下班休息期间安排工作任务,在韩某以身体原因拒绝后,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食品公司任意剥夺韩某的休息权利,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应当认定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韩某主张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伴随着“996”“007”这样的词语在社会上逐渐盛行,用人单位超过法律限制、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宪法》《劳动法》均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并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益,不能仅以劳动者未服从加班安排为由,随意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从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为其用工不规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共同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诚信的劳动用工环境。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注重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事先与员工约定在某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占用员工部分休息时间,从而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另一方面,劳动者应秉持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助力单位生产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