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王某到青岛某公司任装卸工。2022年12月19日,王某感染新冠后一直在家休养。2023年2月22日,王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为由,向该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2月,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青岛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共计37633.8元,仲裁裁决予以支持。青岛某公司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青岛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被迫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在青岛某公司工作期间,青岛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以此为由与青岛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青岛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青岛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王某发放防暑降温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应予发放。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实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其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同时,为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国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使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得以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