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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的情况是怎样呢?
别急
看看下面的详细解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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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
提出:我省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解读: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本次全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对我省的影响主要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我省企业职工五险没有影响。我省从2000年1月起,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险种的登记、申报、核定、缴纳等征缴程序、模式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执行,也即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费。
稳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
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
解读:2017年7月1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到14%,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分类指导,按四类片区设置,片区缴费工资下限为片区各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片区缴费工资下限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执行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按照国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求,维持相关征缴标准政策。
稳定失业保险费率
提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解读: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精神,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标准,其中,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执行至2020年。
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
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为0.8%,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一次性领取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不享受浮动费率。
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各地级以上市计算本市可支付月数之前,先剔除一次性预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剔除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市可支付月数的具体情况,制定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的政策,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可支付月数较多的地级以上市,可适当提高降低的幅度。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提出: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省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部署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各市进一步改革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逐步实施了新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了约46%,比全国平均低约50%。
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等情况,我省将分三类地区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在各市现行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下调20%,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下调30%,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下调40%,从2019年1月起实施至2020年12月底。在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再降低约30%。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降低残保金征缴标准
提出: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解读: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