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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已填妥有关项目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暂住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暂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