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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东高校实习见习规定:学生不得到夜总会实习

1楼
labour 发表于:2009-9-25 11:20:27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规定

针对有媒体报道一些院校安排学生到娱乐场所实习牟利的事件,昨(22)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和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草案》还规定,学校、实习或见习单位和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或见习协议,可以约定实习报酬。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地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

实习可以约定报酬

今年初,省人大代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授李玉忠在省人大会议分组讨论时建议省人大对高等院校学生实践进行立法。

昨日提交一审的《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按照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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